昨日下午,汪强亲自出席了庭审,但由于表达能力有限庭上并未发言。据记者了解,汪强1岁时被诊断为脑瘫。12岁时,当过武警拳击教练的父亲开始教他打拳。4年前,汪强在河北保定举行的“鼎裕辉杯”全国拳击俱乐部拳击争霸赛中一举夺冠。此外,他还获得过2017体坛风云人物年度大众体育精神奖提名。
汪强的律师称,2015年,汪强与第三人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赫公司)签订委托书,独家授权该公司将他的亲身经历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其间,高伟伦多次找汪强,向其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的授权,被汪强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授权给第三人。
后来,汪强发现高伟伦在其网站及项目宣传材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汪强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大量使用了汪强及其父亲的照片。
与导演高伟伦同为被告的还有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池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窝公司)等三家公司。
汪强的律师当庭展示证据,称被告曾在鲲池公司网站、项目介绍书等处宣传 “将拍摄故事片《绳角》”、“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强真人事迹改编”等内容,其中网页内容已被删除。
但四被告在庭上均表示,汪强诉称的宣传融资拍摄放映的行为并不存在。鲲池公司的代理人称,2018年6月,涉案影片即不再拍摄,投资款已转为其他项目,网站也撤掉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热窝公司的代理人则称,《绳角》最初名为《向命运挥拳》,但由于资金问题并没有进行拍摄,且在2018年9月即撤项。但汪强律师认为,对方是迫于他们起诉的压力撤项的,但此时已给汪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关于汪强是否有提起本次诉讼的资格,昨日原被告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激烈交锋。四被告认为,汪强的亲身经历与剧本不同,因其已授权第三人唐赫公司享有剧本的著作权,因此汪强已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但汪强的律师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个人特殊经历被编写为剧本时应受到法律保护。他认为,汪强虽委托唐赫公司创作作品、同意著作权归唐赫公司,但并不丧失诉讼主体的资格,且双方曾约定汪强有解决纠纷的义务。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