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快递员性侵案一审宣判 判得太轻了!【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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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快递员性侵案一审宣判 判得太轻了!

   日期:2018-12-30 00:27:04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消息,12月29日,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涉强奸罪一案。被告张某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消息,12月29日,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快递员张某涉强奸罪一案。被告张某被判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来自贵州省水城县的23岁被告张某在该案发生时是快递员,初中文化。http://www.ffsy56.com/news/

法院认定,今年9月14日上午,受害者联系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当日16:00左右,被告张某被公司指派到温州市鹿城区一个社区的受害者住所领取快递。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想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由于受害者的强烈抵抗,被告张某未能成功。后来,受害者打电话报警,张某被随后出警的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该受到惩罚。被告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他没有成功,这是一项未遂犯罪。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张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全案定罪、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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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张某是被快递公司指定被派前往向受害者收取快递,但是实施的强奸是个人犯罪,与职务行为无关,因此快递公司并非共同的侵权责任主体。

经查明,快递公司已经根据企业管理责任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

受害者说,事件发生后,由于网上的激烈讨论和一些虚假言论,对她个人造成了很大压力,希望不要再受到大家的关注,尽快恢复平静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http://www.ffsy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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