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名女子称,自己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约3个星期后,被微信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女子赶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公司回应,辞退是因为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http://www.yixiin.com/news/
女子表示入职时公司并没有说要强制发朋友圈,该公司则回应称,辞退是因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而发朋友圈也属于考核项目这一点,之前已经告诉过该女子了。
工作群说脏话被踢出群并辞退
12月27日,江西抚州,熊女士因质疑工资,在工作群说脏话后被踢群并辞退。
熊女士称,之前说好的是月薪3000元,11月发工资时只有1680元,“心里不平衡”。
公司同事回应,她在群里骂人时被老总看到了,“觉得这个人素质很不够”,就没有补发工资。
目前,熊女士已申请劳动仲裁。
单行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在工作中通过朋友圈在发布关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双方没有意见并签订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签署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单位信息,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原标题:员工不发朋友圈被辞退,公司回应:考核期不合格,发朋友圈属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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