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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井盖。台湾《联合报》资料图
朱姓老妇事发时年约75岁,2016年7月22日晨运后回家途中通过人行道,因台电设置的路面井盖有高低落差,她不慎绊倒受伤,左手尺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历经2次手术,住院13天才回家。
她向台电陈情索赔遭拒,又向台北市府请求赔偿也遭拒。
经勘查发现,路面井盖高低落差约2厘米,设置地点的土地及建筑物管理者是台湾戏曲学院。
朱姓老妇提起公赔诉讼,自称案发后头痛不堪,住院期间每天都要靠麻醉药品才能止痛入睡,身心备受煎熬,要求台电、台北市府、台湾戏曲学院赔偿医疗看护费用和精神慰抚金共909446元。
台北市府抗辩称,管理者为台湾戏曲学院,自己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台湾戏曲学院则认为,学校已依规设置人行道,且井盖由台电设置管理,自己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台电认为,人行道属台湾戏曲学院管理范围,台电在该路段设置的井盖不在人行道上,且该井盖不存在于台电的图纸数据上,也未和台电的供电设备有连接,自己不应负担管理维护义务。
法官认为,井盖和地面落差达2厘米,足以增大行人跌倒危险,认定朱姓老妇受伤和井盖管理缺失有因果关系。另外,井盖上有台电标志,勘查结论也确认台湾戏曲学院是人行道的管理机关,故判台电、台湾戏曲学院连带赔偿213446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