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赔偿原告4万余元
案件一审时,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赔偿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均有医嘱或其他充分证据,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对其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应予以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作为赔偿,但王女士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定为1万元整。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共计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与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月15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与事实不符,产品存在危险,但他们未对危险作出必要说明,存在表示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宜家方面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是从宜家购买。双方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所提要求宜家公司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决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庭审陈诉、相关照片、病历记载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等情况,认为王女士要求已将公司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宜家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关于赔偿项目金额,一审判决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