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吞遗嘱被罚5万 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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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吞遗嘱被罚5万 具体情况是怎么回事

   日期:2018-10-18 20:38:43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11    评论:0    
核心提示:来源标题:当庭吃掉遗嘱 毁证据被罚5万在一场遗嘱继承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芦丙为了销毁证据,竟然将原告芦甲的一份纸质遗嘱证据塞
 来源标题:当庭吃掉遗嘱 毁证据被罚5万

在一场遗嘱继承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芦丙为了销毁证据,竟然将原告芦甲的一份纸质遗嘱证据塞进嘴里吃进肚子。因为芦丙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昨天(17日)下午,大兴法院决定对芦丙处以5万元罚款。

另据记者了解,涉案的遗嘱原件已经在另外的生效判决中得到确认,芦丙毁灭证据原件的行为,不影响这起案件的继续审理。

惊奇一幕

当庭生吞遗嘱 被监控视频拍下

原告芦甲与被告芦乙、芦丙、芦丁系兄弟姐妹关系。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在大兴区购买房屋一套,并在2007年立下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该房屋由芦甲继承。2016年芦父去世。芦甲起诉芦乙、芦丙、芦丁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芦父名下的房屋由自己继承,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吃证据”的一幕便发生在芦甲为原告的这起案件中。

今年9月21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由其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由芦乙、芦丙两人应诉。法庭设置的不同角度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记录了当时的庭审细节。

在对证据进行质证环节,法官翻了一下原告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其中的遗嘱是原件,法官伸手递给了被告。

被告芦乙起身,接过法官手中的证据材料并传递给了被告芦丙。就在此时,置于证据材料最上面的遗嘱掉落。

芦丙一把抓住了掉落中的遗嘱,并迅速在大腿上捏成团,攥在了手里,接着他拿起了眼镜盒,冷静地戴上眼镜,佯装看原告的证据材料。

就在法官询问原告代理人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时,芦丙以飞快的速度将遗嘱纸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还喝了四口水帮助自己下咽。与此同时,芦丙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证据材料上面。

“看一下遗嘱,那是原件,真实性认可吗?”因为芦丙的动作隐蔽快速,法官此时还未发现芦丙的异常。

因为实在难以下咽,芦丙听到法官问自己问题时,急忙又喝了一口水,结果呛到了,咳了起来,“不好意思,有点咳嗽。”

芦丙接着对遗嘱和两份判决书发表质证意见,“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不是我父亲的签字,判决书真实性认可,但内容不认可。”

法官让书记员把芦丙的质证意见记录在案后,要求被告将上述证据归还法庭。但当法官翻看被告还回来的证据时,一眼就发现了蹊跷,因为遗嘱原件是有折痕的发黄信纸,而芦丙还回来的是A4复印纸,“这份遗嘱不是我刚才给你的遗嘱啊。”

芦丙非常坚定地回答,“就这个啊,你给我就是这个!”

法官将手中的遗嘱向原告代理律师展示,对方也给出否定回答,“这不是原件。”

法官见状,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法庭,并释明芦丙,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悔过。经大兴法院查实,涉案遗嘱原件被芦丙塞入口中并下咽,证据原件已灭失。

处理结果

被罚款5万元仍不承认

昨天下午,芦丙来到法院,坐到了被告席。法官当庭宣布处罚决定书:“芦丙毁灭证据的行为,情节恶劣,且拒不悔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芦丙罚款5万元,限于2018年10月24日之前交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不同意这个处罚决定,我不签收。我要求法庭把我所谓的‘销毁证据’的视频展示给各位,我要监督你们。”芦丙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你们当时给我的就是复印件。”

“上次庭审时,我们让你看视频,但是你拒绝了,当时的庭审笔记已经记录在案。我们的确要给媒体展示,但不是给你,不能再纵容你这种反复无常的行为。”法官说,“如果你不签收,将影响你复议的权利。”

“随便!我就是不签收!”芦丙态度强硬。鉴于芦丙情绪激动,法官宣布休庭,并让法警将芦丙带出法庭。

法官告诉记者,芦丙虽然没有签收处罚决定书,但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罚金,法院将会强制执行。

案外追访

“吃证据”不影响案件审理

“他以为吃了这份原件证据,这份证据就真没有了,但‘数字法院’让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芦丙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法官告诉记者,在此前案件的生效判决中,这份遗嘱原件已经得到法院认定,而且本案还有遗嘱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吃证据’,不影响这起案件的继续审理。”

法官表示,“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原件的复印件,也就是说原被告和法院手里都会有这证据,不会出现因为原件被毁灭,这份证据就不存在的情况。”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不如原件,但是法院会根据其他证据材料以及案情综合考虑来审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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