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9日表示,2001年起,上交所即开始研究红筹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或CDR上市、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发行上市相关问题,为优质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打下了坚实的方案设计、制度研究和技术实现等工作基础。目前,已梳理形成了上交所层面的针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上市和交易等业务规则。http://www.yixiin.com/news/list-1839.html
据介绍,尤其是2017年以来,上交所在此前十多年的扎实研究基础上,边服务边思考,通过走访调研、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掌握了优质创新企业在境内上市意愿、诉求和共性问题,上报了多份有关完善现有发行上市制度、支持大型创新企业上市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补短板、强弱项、微调规则、简便操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高度认可。
DR即“存托凭证”,是境外市场上一种较为成熟的证券品种。它是指境外主体在境内发行的、代表其境外股票等基础证券权益的有价证券。较为常见的模式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存托人受托存放基础证券,并向境内投资者签发相应数量存托凭证;投资者买入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享有基础证券相应权益并通过存托人行使,存托人受托办理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分派股份权益等事务;存托人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基础证券,基础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存托人、托管人的其他财产,不受存管人、托管人其他债务及破产清算的影响。在监管上,通常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境内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规定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存托凭证种类繁多,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存托凭证发行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参与型存托凭证和非参与型存托凭证,目前全球范围内参与型存托凭证已成为市场主流品种;按照发行流通的目标市场,可以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在全球存托凭证市场中,美国存托凭证所占比例最高,阿里、百度、京东等我国互联网巨头都选择通过存托凭证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上交所表示,与其他证券品种相比,存托凭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基础证券发行人可以规避直接发行股票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实现股票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二是投资者能够获取新的投资品种和渠道,直接投资境外优质企业。三是境内市场能够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国际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原标题:上交所:优质创新企业上市等业务规则已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