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4月,当时11岁的受害人就读于初中,28岁的加害人曾和她搭讪过两次。第三次见面时,后者将前者带到自己的公寓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受害人及其父母随后以“强奸”案报警。
但检察机关首次调查时,认为在加害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情况下,受害人随同前者去往公寓发生关系,没有抗拒行为,表明自己有主观同意因素,因此以程度较轻的“性侵犯”罪名起诉。
报道指出,根据法国法律,在类似情节中,可能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手段,从轻到重区分“性侵犯”、“性侵害”和“强奸”三种罪名。“性侵犯”属于轻罪,最高刑期是5年。这一起诉罪名不仅无法让当事人及其父母满意,而且激起了女权组织及儿童保护组织的抗议,认为受害者没有抗拒不能视为同意,而应当理解为“处于惊吓状态”的表现。(http://www.yixiin.com/news/list-1831.html)
嫌疑人此前的律师辩护称,甚至连公诉机关提出的“性侵犯”都不能成立,因为嫌疑人当时并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而且后者从外表上看要超过15岁。
据报道,蓬图瓦兹地区刑事法庭2月13日开庭审理之后,认为自身并没有管辖权,要求检察机关重新调查。这一次,检察机关以“强奸不满15岁未成年人”罪名重新起诉,这一重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20年徒刑。法院方面将指定一位预审法官对此案进行补充调查。
近期围绕此案以及其他类似情节案件的争论,也迫使法国政府出面表态,称准备立法限定“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限制。法国总统马克龙表态倾向定在15岁,而巴黎市检察官莫兰(François Molins)则认为定在13岁更加合理。相关法案将于3月7日提交内阁会议审议。
(原标题:法国11岁女孩遭遇促立法改善对未成年人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