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受贿案中,肖胜利被指控为谋求职务升迁,于2013年至2014年春节、中秋期间,分4次送给马勇共计人民币13万元。
12月2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沅江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肖胜利滥用职权、受贿、行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肖胜利犯罪所得74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胜利在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规拍板确认收购事项,违规表态同意借款给私营企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4.78万元;为谋取职务提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胜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4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肖胜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肖胜利为谋取职务提拔,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案发后,肖胜利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并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