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失踪被抓是怎么回事
记者近日从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东莞市虎门镇一家公司欠下29名工人工资等款项80多万元,该公司老板谭某跟法院玩起了“失踪”。不料,谭某在凌晨入住酒店时,被公安机关的监控网络监测到其行踪。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执行干警连夜将谭某成功抓获。
谭某原系东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前,因工人们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等29名工人的工资等款项共80多万元。
然而,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物流公司并未履行。2017年6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执行法官向物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发现该物流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打电话联系该物流公司老板谭某。谭某声称,虽然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拖欠工人工资是股东的事情,与他无关。之后,谭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不知去向。
11月22日凌晨约3时,消失多时的谭某入住长安镇某酒店。谭某万万没料到,他刚入住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并迅即被控制。谭某的行踪也立即被通报给法院。法院执行干警连夜赶到酒店抓获谭某,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被戴上手铐的谭某,在被送往看守所途中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想办法还钱,并联系了其他公司股东,让其与工人代表协商欠薪事宜。
12月7日,在看守所蹲了15天刚出来的谭某来到虎门法庭,与工人代表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谭某当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4万元,并保证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
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
第一步,一定要搜集您在公司工作过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作文件,工作照,工作记录等等,越多越好,对你越有利,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没满一年的,可以要求每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工作满一年的,就没有了,法律上默认你已经签了合同。
第二步,先到劳监大队或者中队去提交证据,因为劳动局不会第一时间受理,要先到劳监大队去进行投诉,让劳监大队调解,它没有强制性,只能到公司去进行调解,让公司知道拖欠的严重性,如果调解成功,工资就可以追讨回来,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进行下一步。
第三步,到劳动局,进行劳动仲裁申请,首先要到工商局去打印公司的信息,要工商局进行盖章的,然后再次把证据复印一式两份,按照劳动局的要求上网下载申请书,进行填写,然后填写相关的资料,到劳动局进行立案。
劳动局立案后,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劳动局要进行调查,它有强制性,所以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核,这时候就可以要求一系列的赔偿,包括双倍工资,社保之类的。
等到劳动局审核结束,如果还没有发工资,就要开庭进行处理了。
“老赖”联系不上怎么办?
相信这是借款人经常遇到的,也是最让人头疼的情况,借钱时他左一个电话右一个短信的,该还钱时却音信全无了。
1、诉前财产保全
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车等资产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2、到法院起诉还款
只要有欠债人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3、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尽量查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即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2)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
“老赖”不能享受哪些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老赖”的规避执行的惯常伎俩有以下类型:
1、拒不到庭,玩失踪。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频繁更换住址,远走他处等方式躲避审理和执行,以致执行法院无法通过责令其申报财产、到庭接受调查等方式查明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2、转移财产所有权,玩净身。
在纠纷的审理、仲裁之前之中,在申请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之中,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离婚析产、赠与、低价转让,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3、在财产上设定负担,玩案外人权益。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在不动产、特殊动产等财产上通过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以及长期租赁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使得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处分这些财产,即使进行处分也可能属于无益处分,难以满足申请执行的债权。
4、改变财产形态,玩变形。
对于金钱、动产、不动产的执行较为直接,实施起来也比较容易;被执行人为了给执行造成障碍就通过对外投资、购买巨额保险等将原本较易执行的财产变换为投资权益、“期待利益”等。对于投资权益的执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则可能因流拍而无法变现;对于“期待利益”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下则根本无法执行。
5、虚构债权,玩诉讼。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合法的形式虚构债权,甚至确认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达到分配执行款,阻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