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王老太是旅美华侨,她只身归国打算在北京安享晚年。由于年事已高,经人介绍,王老太结识了40多岁的李先生并签署了委托协议,由其照料起居。不料王老太大量存款被李先生偷偷取走,王老太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对方返还存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确认委托协议解除,李先生向王老太返还41.3万余元。
照料老太生活 私取大量存款
在法庭上,王老太表示,李先生没有经过她的允许,私自从其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用于为其个人购买汽车等,这样的行为损害了王老太的利益,所以诉至法院。面对起诉,李先生辩称,他对王老太是基于感情的照顾,自己所支出的费用均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产生,应由王老太负担,并且他有权主张获得相关报酬。
经海淀法院查明,二人在2015年12月签署了一份《全权代理委托书》,约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李先生照顾了王老太几个月后,双方产生了矛盾。之后王老太住进养老院,又改为孙某代王老太处理相关事务。
支出多笔款项 无法说清用途
诉讼中,双方确认委托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5年12月初至去年5月底。在这期间,李先生为王老太保管王老太名下农行卡及卡内资金。其间,该银行账户发生进项合计54.6万余元,同时该账户有多笔款项支出。
双方对李先生曾向王老太交付6.3万元现金,代王老太向养老院支付费用7万元均无异议。而双方对李先生支出的其他多笔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存在争议。其中,去年1月3日的消费支出12万余元,李先生认可用于购买汽车照顾王老太使用,但王老太不予认可,主张购买汽车与其无关且不知情。另外,去年1月4日的30万元转支,李先生主张是转到李先生个人账户中保管。而其他多笔支出,李先生要么说不清用途,要么主张用于照顾王老太,但均未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解除协议 返还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全权代理委托书》,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范围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王老太主张,而《全权代理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委托报酬,应视为无偿,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
除养老院费用7万元、交付给王老太的现金6.3万元外,李先生主张支出的其他款项,王老太均不予认可,而李先生也未提出充足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确系为照顾王老太而发生的合理开销,故李先生应向王老太返还41.3万余元。王老太超出上述数额范围的请求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李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伙照顾独居老太多年 老人赠小伙200万财产
新晚报消息,“我这一辈子没孩子,老了老了,就怕等我没意识的时候,就没人管我了!”近日,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接到了这样一份特殊的遗嘱。没有儿女和亲属的独居老人孙女士想将两套房产及存款遗赠给一名跟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男子,而这名男子是多年来对她很照顾的好邻居。
年龄大了 怕将来没人管
10日上午,一名身着笔挺西装的年轻人与一名戴着金丝眼镜的老太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年轻人替老人扶了扶椅子,将一个早就准备好的椅垫放在椅子上,才让老人坐下。老人坐下后,挺腰直背,显得很儒雅,一头银发,格外整齐。
“我就是想给自己选个亲人!”73岁的孙老太告诉工作人员,面前的这个小伙子跟她非亲非故,只是她的邻居,但她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及存款在百年之后赠给他。孙老太告诉工作人员,她和先夫均曾是哈市一家企业的高管,年轻时两人的工作都很忙。“当时我们都要强,拼业绩,要孩子的事儿就一拖再拖。”她说,当他们看到朋友、同事的孩子都长大了,自己再想要个孩子时,孙老太当时已经40多岁了。夫妻俩考虑再三,决定不要孩子做“丁克”家庭,老了走不动了的话,就一起住养老院。
“说是这么说,但是人老了,有些时候真挺怕,就怕将来没有人管!”提到这里,孙老太有些感慨:“自从两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我的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心里空荡荡的,真怕哪天我突然走了,都没人知道,没人给我料理后事。”孙老太说,她和先夫早年都是外地来哈市工作的,和南方的亲人早已失去了联系,所以她想给自己选个监护人,在自己失能或者生病的时候有人能照顾自己,她也愿意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在百年之后赠给这个信任的监护人作为回报。孙老太的两套房产及存款加起来超过二百万元。“如果我突然发病去世了,这些财产也算有个归属!”老人说。
因为信任 选邻居当监护人
老人和小伙子小刘的缘分,得从十多年前说起。孙老太说,2005年冬天某日,当时她老伴还没去世,在从公园回家的路上,老伴突然发病摔倒在地不能动弹。当时一个10岁的小男孩见到后,在老伴身上找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还将这个消息上门告诉了她,这个男孩就是她想认定的监护人——小刘。之后,孙老太才知道她和小刘住在一个单元。
孙老太说,今年22岁的小刘可以说是她看着长大的,而小刘的父母也对孙老太夫妇特别信任。孩子小的时候,经常丢三落四,丢钥匙,小刘的母亲就将自家钥匙放在孙老太家“备份”。孙老太夫妇是丁克家庭,因此对孩子有种特殊的感情,很多时候,小刘都被孙老太拉到家里吃饭。
在孙老太老伴去世后,知道她一个人寂寞,只要下班回家,小刘都会先到孙老太家坐一会,拉拉家常,问问家里缺啥少啥。近两年来,孙老太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小刘在打理。不光跑腿去交水电燃气费,甚至取工资都是小刘代劳,每次都分文不差。找小时工、水电工人、搬送重物什么的,自然也都是小刘的“受理范围”,可以说只要老人打电话“求助”,小刘基本有求必应。最近,小刘还教会了孙老太网上购物,孙老太总是选好喜欢的东西后,由小刘代劳购买,送货上门。
十多年的相处,孙老太觉得小刘这孩子挺好,也挺靠谱。一个月前,她找小刘及其父母商量,想让小刘作为她突然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医疗救治和财产安全,并想将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都遗赠给小刘。“起初我们家是不同意的,觉得完全没这个必要!”小刘说:“你说做邻居这么多年了,我小时候都长在孙婶家,大家就跟一家人一样,我们也愿意照顾孙婶的晚年生活!”但孙老太却再三坚持,甚至表示她的“诚意”不是说说的,要不然她的财产将来也没人继承,如果小刘一家不同意的话,她心里没底,不确定小刘在她百年之后能不能替她处理后事。见老人说出了负气话,小刘一家人这才答应下来。
如今,为了给这份约定加以保障,孙老太与小刘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寻求帮助。据孙老太介绍,她打算将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卖掉,钱由公证部门监管,一旦自己突然失能,就让小刘到公证处分批领取存款,用于自己的晚年赡养、医疗救治和死后的丧葬事宜。如在自己百年之后这部分钱款仍有剩余,将作为遗产同她住的房产一起遗赠给小刘。
把遗产赠“外人” 并非个案
在现场,哈尔滨公证处家事服务法律中心主任丁龙为两人申办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定小刘作为孙老太突然失能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随后又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将孙老太名下的房产和其他所有财产都遗赠给小刘,而小刘也对孙老太出具了保证履行监护职责的承诺书。这对好邻居也成了一对特殊的“母子”。
丁龙主任介绍,如今,像孙老太这样,选择与自己无近亲属关系作为监护人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老人都相信自己的“眼光”,最终将财产留给“外人”。例如将遗产赠给侄子、外甥、邻居甚至保姆的,这些家庭通常是失独、丁客家庭,或者子女常年不在身边,都会让老人在年迈时产生这样的想法。
有一名独居老人,两名子女均在国外定居,虽然子女们都想接老人出国定居,但老人一方面感觉国外生活无论从语言、社交等方面都无法适应,还有“落叶应归根”的想法,不想出国。老人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外甥女照顾,于是,老人就与外甥女进行了公证,并立下遗嘱表示百年之后要将遗产赠与外甥女。对于这种做法,老人的子女也表示理解,由于自己不能在老人身边尽孝,也许这种做法是个不错的选择。
丁龙说,作为公证机关,只要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不违背伦理道德,公证部门都可以支持。
如果在中途,“意定监护人”不再好好照顾老人了又该怎么办呢?对此,丁龙主任介绍,针对“好人变坏”的情况,民法总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