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共1分03秒。
视频画面里的这家店,有四桌客人共7人,其中有个中年女子带着小孩坐一桌。中年女子扎辫子,上身橙色针织衫,背了个布包。
0:22,画面中小孩坐在椅子上挪来挪去,中年女子一把拽住孩子的衣服,大声说道“你手不要乱动,容易摔跤!”说完,女子开始不停地打孩子的头部。
女子又开始说,“你脚也不老实,手也不老实。”说完,又连着打了两下孩子头部,声音很响。从画面里看,小孩被打之后,低着头,没再敢动。
这一举动被坐在收银台的一个小伙子看到了。
0:37,小伙子走了过来。弯腰问女子:“你是保姆还是奶奶?”
“啊?”中年女子愣了下。
“你是奶奶还是保姆?”小伙子再次问道。
“哦……”中年女子含糊一句。
“孩子的头好打的?”小伙子说。
“太皮了!”中年女子低下头,随手翻了翻包。
“不是奶奶吧。这孩子的头好打的?”小伙子说完,看到中年女子没再说话,回到了收银台。与此同时,店里其他顾客的目光全都注意到了这个中年女子身上。
这段视频是真是假?
昨天联系读者王先生,他说,这段视频是别人转给他的,他觉得视频里女子虽然算不上虐待孩子,但是打孩子尤其是公共场合打孩子确实不好,他自己也有孩子,作为父母看到这样的视频,心里不是滋味。
王先生从事视频监控方面的工作,前几天上海一家幼儿园老师打孩子的事让他很震惊,他就把这段杭州饺子店打孩子的视频稍微做了下清晰处理,发给快报参考。
“我没有把视频转发给别人,就是单纯地想看看有没有办法让孩子爸妈看到,需要跟保姆沟通下。”王先生说。
根据这段视频,我们找到了事发的这家店,视频里出面阻止女子打孩子的小伙子就是饺子店的老板。
小伙子说,事情发生在前天(13日)中午,当时这个阿姨来到店里吃饺子,在等饺子上桌的时候发生的这件事。“当时我刚好看到了阿姨打孩子,很心疼啊,我孩子才10个月大,我也是做父母的,不能这样教育孩子。”
他说,当时阿姨打孩子的声音有点响,但不是那种狠狠的打,也有吓唬吓唬的因素,但这种方式和动作不太应该。“所以我上前去制止了下,也是出于关心。”
刚好店里装了监控,事后小伙子就把这段监控截取下来发到了朋友圈。“可能这段视频转到了小区业主群,孩子爸妈也看到了,后来还来我们店里调取了原始监控,孩子爸妈说会自己处理这件事。”
小伙子一再强调,自己本意并不是让大家来谴责这个阿姨,而只是单纯发个朋友圈,提醒不要打孩子。
公民个人行踪也是隐私
饭店老板擅自发布客人吃饭视频
表达正义感同时是否要承担法律风险?
视频发到朋友圈之后,很多网友都说小伙子很热心,有正义感,但也有人质疑,饭店监控发到网上,会不会对别人造成隐私侵权?
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
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商户在自身住处,经营场合安置监控摄像头的行为,本质上是加强自身保护和完善管理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但如果视频监控方由于监控设备或监控视频使用上出了问题,例如擅自公开视频内容、利用监控探头窥探客户隐私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什么情况下属于窥视客户隐私?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的比较模糊,但从隐私权的法理范畴来看,公民个人的行踪也是一个重要的隐私信息;公民个人享有自身行踪不被公开的权利。
虽然饭店并不属于一个私密的领域,但通过朋友圈公开视频截图的方式,让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知道被摄入者在特定时刻,特定地点的行为和踪迹,其行为还是涉嫌将他人隐私信息的擅自公开,有构成隐私侵权的风险。
但是否构成隐私侵权,除了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之外,还要看是否有侵权结果的发生,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等要件。
因此,并非说视频摄入了他人行踪,在视频传播中就一定会构成隐私权侵权。如果行踪的公开不会对相关人员造成名誉损害或者其他精神上的伤害,就难以认定隐私权侵权。
饭店老板在朋友圈公开保姆打孩子的视频截图,个人认为属于对特定隐私的擅自公开;在对“保姆打孩子”这一事件的真实内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擅自转发和评价也容易导致不特定人对该保姆片面的评价,有可能损害保姆的名誉。
如果你老婆在网上看到你在咖啡馆和其他异性喝咖啡……
公共监控直播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快报曾有过热烈讨论
2015年9月快报记者曾就类似问题做过两篇报道:《下沙一个老板娘在收钱 湖畔居边有人喝着咖啡 转塘画室里学生正上课 随手打开视频直播网站 我能清楚看到你正在做什么》《很多人可能还不知道 你们私密的家庭生活正在网上直播呢》,就“监控网上直播是否涉及侵犯他人隐私问题做了深度采访探讨。
回顾:四季青老板娘在化妆,烧烤店几个人在吃饭…杭州人小心,你现在的一举一动别人可能看得清清楚楚!
当时,一家名为“俺瞧瞧”的在线直播网站上,可以看到很多景点、餐厅、酒店、办公室、运动场、游泳池甚至个人家中的监控画面,全是现场直播,只要你安装了直播软件,画面里的一举一动完全在网络的监控之下。
记者当时采访了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他认为,公共场所设置监控的前提,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场所安全设置的合法、善意的监控,且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得随意传播;如果是恶意、违法设置摄像头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应当认为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也有律师认为,公共场所不管室内还是室外,一般不涉及隐私权。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甜律师说,室外和室内公共场所一般没有涉及隐私权问题,只有涉及家庭这块,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如果视频是以营利为目的,可能会涉及侵犯肖像权。”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凌斌高级律师说,只要是公共场所,就不涉及个人隐私权。
“打个比方,如果你老婆在网上看到你在咖啡馆和其他异性喝咖啡聊天,导致感情问题甚至离婚,要明确的是,你和异性喝咖啡聊天属于自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存在的,不是因为播出来才导致离婚的,而是因为你实施了这个行为。”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