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中国石化及当地政府的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国石化表示,公司服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接受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责成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总经理钱建华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