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巨灾保险制度不设全国统一模式【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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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巨灾保险制度不设全国统一模式

   日期:2014-01-07 12:01: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258信息网    浏览:7    评论:0    
核心提示:保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6日表示,随着深圳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的率先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正式破题起步。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6日表示,随着深圳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的率先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正式破题起步。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上存在差别,不会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鼓励各地破题起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相应的产品,发挥地方特色。

  在当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上述负责人表示,保监会正会同有关部委,制订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即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实践上,这一设计也正成功落地。近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市率先建立。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大支柱”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保监局局长助理周冬梅介绍,和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不同,深圳市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基本上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

  深圳市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了积极的探索。不过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表示,下一步不会将深圳模式大面积推广。巨灾保险建立要依照各地实际状况,产品设计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把财政的应灾救灾机制常态化,充分发挥保险的杠杆功能。

  “以前想过要建立全国统一系统,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一致推广比较困难,因为每个地区有不同特点。比如深圳,因为有大亚湾,可能有核风险,但在云南的话,可能地震频发一些。”何浩说,“我们鼓励各个地方来破题起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推出一些相应的产品,每个地方发挥自己的优势。”他进一步表示,除深圳外,上海、宁波等地的巨灾保险制度也将很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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