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国土局行政程序违法
北京昌平喜洋洋养老服务中心起诉称,2006年,经南庄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与个人签订集体土地转租协议,在该土地上设立养老中心。
2012年7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养老中心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由,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3日内提出。
养老中心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却以养老中心没有书面申请为由维持了原决定书。养老中心认为,在国土资源局给其送达的告知书上没有要求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听证,而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故养老中心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是合法的。
养老中心认为,在其提出了听证要求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不按照法律规定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明显程序违法,其处罚应属无效。
>>被告
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合法
国土资源局称,处罚决定书是2012年8月20日送达给养老中心的,送达程序合法。因此,养老中心应该在2013年11月11日就该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时限。
此外,国土资源局认为,他们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合法的,因为养老中心的违法事实证据是确凿的。
“养老服务中心,占用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村南的部分土地,占用的土地未经审批”,国土资源局说,2012年4月,他们通过巡查发现该违法情形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制作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测绘等对违法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养老中心在2006年10月至2009年期间,未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局指出,他们向养老中心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一直未收到被答辩人书面申请听证的相关材料,因此才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庭审
双方对土地性质产生争议
法庭上,双方就养老中心所使用土地的性质产生争议。国土资源局指出,养老中心承租的是昌平区崔村镇南庄村东的集体土地,占用昌平区崔村镇南庄村东73790.49平方米,所占土地规划性质为一般农用地。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老中心称,昌平区崔村镇南庄村工业小区是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当时南庄村工业小区所占土地的性质已经由农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养老中心是依法注册的公益事业,虽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但在设立之初,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是知道的,从未出面干预和制止。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