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以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稻香春DAOXIANGCHUN及图”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两枚注册商标。近日,北京高院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东来顺公司分别在“糕点、饼干、年糕、元宵、茯苓夹饼”,以及“牛肉干、熟食食品、肉松”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得以维持。
要求撤销商标
据了解,“稻香春及图”商标自1985年申请注册以来,注册人及其所归属的经营主体因历史原因多次发生变化。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成立,此后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6年以及2010年多次签订《“稻香春”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对方延续历史继续使用本案复审商标。
2016年10月13日,马某以东来顺公司注册的“稻香春及图”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东来顺公司的上述两枚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东来顺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其在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内对“稻香春及图”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撤销。马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东来顺公司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表明东来顺公司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稻香春及图”商标的使用许可协议,不能证明该商标实际使用;而东来顺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稻香春及图”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决定撤销“稻香春及图”商标的注册。东来顺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来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稻香春及图”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认为,东来顺公司虽未提供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但与北京稻香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多次签订的《“稻香春”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该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转账凭证、指定期间之后市场上相关商品上使用“稻香春及图”商标的公证书等证据,结合该商标1995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一审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据此,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稻香春及图”商标的注册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