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并将从11月1日开始推行使用。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上午介绍,此次网络商品交易示范文本,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约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增加了信息检查监控制度,要求平台经营者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同时建立了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约定平台内经营者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要求。比如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合同文本吸纳了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资质审查、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商品配送、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明确约定,引导交易双方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本对一些具体的条款留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空间,例如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可约定比示范文本更为全面的保证金的赔付情形,双方可自行约定平台服务费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并可以自行选择配送方式并就配送问题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目前,本市共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617个,占全国电商平台总数的15.2%,是全国拥有电商平台最多的省市。今年一季度各类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额1.07万亿,同比增长11.3%。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第三方合同均不同程度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部分协议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明示或暗示地规避了法律规范中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需要履行的通知、提请注意、保护商业秘密等义务;二是由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谈判力量的悬殊,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大量出现;三是合同在涉及第三方(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上,平台经营者有意通过合同约定减轻己方义务,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记者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