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已经是国民“钱包”,包揽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大家的出行必备。大大小小的钱都放进了支付宝,那它到底安不安全?对于产品是否安全的疑问,支付宝霸气回应:支付宝是很安全的。
支付宝自2005年起便承诺“被盗全赔”。如果还是不放心,可以购买“支付宝账户安全险”,平均不到2元,保额为100万。2005年支付宝启动“你敢付,我敢赔”的用户权益保障计划,只要账户被盗,损失的资金能得到全额赔付。
支付宝的安全保障做得确实很不错,但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了,有不法分子伪造盗刷骗取保险金。2017年3月3日,租住在江苏省无锡市的李某申诉自己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索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李某获得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不过事情很快有了反转,2018年9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终审(二审)判决文书,李某因诈骗罪获刑5年零5个月,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件,原审判决认定:
2017年3月3日,李某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事实,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骗得国泰财险根据支付宝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讯问上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
小编注意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租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莱西市。2017年3月23日,李某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3月3日,李某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李某自己并没有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承保了支付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由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开红进行了赔付。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李某谎称的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对李某抓捕,对其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被子下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在床单下查获苹果手机2部,另查获银行卡10张。2017年12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中,李某否认其构成诈骗罪,辩解其曾将自己的手机、电脑交给一个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X某的男子,让该男子帮其炒股,不排除系该男子盗刷。在二审上诉中,李某又提出了没有作案时间等4点理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http://www.yixiin.com/news/
与此同时,李某辩护人在二审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则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供称使用微信昵称为“炎炎”的男子系杨姓北京人,后又称看到该男子的姓名为“X某”,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核实,未核查到与李某所称信息相符的男子。
2。腾讯公司出具的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昵称为“炎炎”的微信账号注册人为李某本人,该账号绑定了李某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同时15×××11的手机号码绑定了昵称为“炎炎”等的3个微信账号。该证据未证明昵称为“炎炎”微信账号系由15×××11的手机号码注册。
3。根据李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李某手机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证据载明的情况,李某称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4。李某称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被盗刷期间,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实际转入了90011.cc网站注册账户用户名为“li666666li”的账户内,该账户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QQ邮箱及李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等注册。该账户在李某所称被盗刷期间,多次将资金从赌博网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上,据此可以确认该账户系李某注册并使用。
5。上诉人李某在诈骗得款19万余元后,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支付宝公司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认定其为初犯、偶犯。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其所处刑罚适当。
二审裁定,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相应损失。终审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