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党的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对于推进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统计显示,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总结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实施首月,试点省市共有4.1万余户水资源税纳税人按期完成申报,入库税款11.96亿元。
绿色税改红利已经初步显现
“从河北试点一年多的情况来看,绿色税改红利已经初步显现。”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试点以来,企业节水意识普遍增强,对52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329家企业已调整或有意向调整用水结构,减少地下水使用,占比达62.55%。
截至目前,河北全省关停自备井935眼,已有117座城市公共供水水厂停止使用地下水,切换为江河水,占应切换水厂的99.2%。河北水资源费改税之后,税收收入明显增加。对比来看,2015年河北省水资源费月均收入0.78亿元,改革后水资源税月均收入1.43亿元,比近三年水资源费月均收入增加0.65亿元,增幅为83%。
据了解,实现增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策性增收。改革费改税的同时,调高了取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水和高耗水企业的征收标准,增加了收入。二是管理性增收。实施费改税后,税收刚性增强,严格依率计征,增加了税款入库。
专家指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扩围,其生态意义远大于税收意义,旨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
不少人担心,进行水资源税改革后,居民的水费会涨价吗?以后水费负担会不会加重?蔡自力介绍,这个大可放心。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解释说,征收水资源税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此外,对于农业用水方面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蔡自力说,水资源税改革在“三不变”的同时实现了“三提高”,提高了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比如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到5倍确定;对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王建凡表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农业取用水限额,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范围,自备井关停办法等政策措施。税务与水利部门要做好征管准备工作。王建凡说,“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记者 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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