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边万莉 实习编辑 易启江
1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主观故意、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犯罪数额等认定依据问题。http://www.yixiin.com/news/
去年非法集资案立案万余起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泛;手法各异、欺骗性强。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三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涉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见》,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两高”和公安部早在2014年就曾发布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杰看来,《意见》主要针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比《2014年意见》,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与司法实践联系更加紧密,更加适应当前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形势新要求。
明确互金创新与非法集资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不少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那么该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呢?
?杰认为,区分两者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另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据?杰介绍,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http://www.yixiin.com/chan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