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12月13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的通知,对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管辖进行明确。此前,《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没有明确规定,《管辖规定》予以了明确,并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了进一步细化。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管辖规定》共有1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辖原则等方面做了清晰的权责界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将违法案件分为三类。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分析,三类案件有所不同,第一类违法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的违法主体都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既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违法主体的不同,管辖部门也有所区别。其中,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管辖规定》还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则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管辖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执法更加细化,“以前会出现百姓举报的违法问题具体由哪个民政部门来管不明确的问题,现在管辖上更加明确了,提升了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