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发布行监管措施公告称,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存在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及时及子公司镇江公司收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等违规问题。
重庆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太阳能予以警示,提醒太阳能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太阳能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532B)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未及时披露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19.8亿元,占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88%;2017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86.96亿元,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98%。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集中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不及时
2017年5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8126.11万元。你公司募集资金于2016年5月到位,但置换时间已超出募集资金到位后的6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三、子公司镇江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未进行暂估
你公司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采用发货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镇江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物流部门提供的销售出库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根据镇江公司相关销售合同约定,大部分销售货物存在安装验收过程,风险报酬在验收完成后才发生转移。镇江公司以发货时点进行收入确认的原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此外,镇江公司每年的12月25日为结账日,结账日后,镇江公司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入库的原材料及相应的应付账款均计入下一会计年度,且未在本年度进行暂估,导致年末应付账款及存货余额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