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贵州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贵阳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对保险产品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等三项违法行为。
一是国寿贵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邬自星,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谢莉,对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邬自星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谢莉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http://www.yixiin.com/news/)
二是国寿贵阳分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光志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助理杨栩铭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市遵义路支公司讲师石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杨光志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杨栩铭、石辛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是国寿贵阳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国寿贵阳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邬自星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国寿贵阳分公司副总经理谢莉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贵州保监局决定对邬自星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谢莉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