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企业再享减税红利【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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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企业再享减税红利

   日期:2018-04-05 23:30:38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记者曾金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日联合发文,上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下调增值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记者曾金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日联合发文,上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下调增值税税率,企业将由此进一步享受真金白银的减税红利。

  根据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

  “这次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标准提高到500万元,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制更加简洁、公平。更多小微企业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也可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红利。”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

  在增值税税率方面,新规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适当降低税率水平、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等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过去5年,我国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增强了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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