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新旧“36条”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相继出台一系列落实文件和政策,拓展了民间投资的领域,这其中也包括众多能源行业。但时至今日,民资进军能源领域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障碍依然存在。究其原因,还在于预期收益不明确、融资难等市场环境方面的软约束,制约了民营企业进入能源行业的积极性。
先来看预期收益。目前除煤炭外,其他能源产品仍未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这必然导致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成为阻碍民营资本进入能源相关领域的障碍。
此外,民资与国资在融资实力上存在差距,而能源项目投资动辄上百亿,许多大型项目民营企业难以参与。即便是采取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也很难在与国有企业的合作中拥有话语权,这就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进入能源领域时畏首畏尾。
可见,鼓励民资进军能源领域,首先要逐步放开能源价格定价权。只有放开定价权,民营企业才有进入机会,其利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实现与国企的公平竞争。
其次,国家有关部门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当然,民企自身对提升资金、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也要有一定的规划。民企应该加快投资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创新能力,从而提高进场后的博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