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爆料:
冠云牛肉冒用生产许可证
消费者质疑冠云“香卤驴肉”等系列产品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
近日,山西太原的一位消费者李敏(化名)在当地的六味斋和沃尔玛超市分别购买了一些酱肘鸡鸭和由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平遥牛肉集团)生产的冠云牌卤牛肉、香卤驴肉、熏兔肉、熏猪蹄等食品,却意外地发现同样是精品袋包装的“熟肉制品”,包装袋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却大有不同。
李女士所购买的四袋冠云牌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QS140009010004,但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肉制品(卤肉制品、熏肉制品)的类别名称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编号应为0401(QS编号中间四位数字),而冠云牌的食品上的编号却为0901,其名称类别应为“畜禽水产罐头”。因此,李女士怀疑平遥牛肉集团生产的卤牛肉、香卤驴肉、熏兔肉、熏猪蹄等系列肉制品违规冒用肉罐头(畜禽水产罐头)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编号。
记者调查:
厂家未违规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发现,平遥牛肉集团备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40704010020,并未查询到上述案件中提到的QS140009010004。记者进一步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司综合处相关负责人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有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及时上报数据或延后上报数据,不能就此判断企业没有该生产许可证。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平遥工商所的负责人李云梅,李向记者表示,平遥牛肉集团产品上QS标示及编号符合国家质监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未出现违规冒用的情况。根据平遥牛肉集团方面提供的证件显示,厂家确实具有两个生产许可证编号。
“肉罐头”为何穿着“熟肉制品”的“马甲”售卖
根据国家《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6:《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的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附件12:《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为什么平遥牛肉集团生产的冠云牌肉产品不使用国家颁发给他的QS140704010020“肉制品”类别的编号呢?
既然不是“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何“熟肉制品”要使用“畜禽水产罐头”的编号呢?市场上同类产品是否都存在类似的现象?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北京多家超市。
作为“肉罐头”平遥牛肉的穿着“熟肉制品”的“马甲”在各超市售卖
记者在北京家乐福、物美、沃尔玛等超市的熟肉制品专柜查看发现,多家超市当前在售的其他品牌的熟肉制品中,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均标明为0401,而平遥牛肉集团生产的冠云牌产品也在超市的熟肉制品架上销售,这些袋装产品并没有标明“罐头”字样。
记者也发现,超市中在售的熟肉制品的保质期普遍偏短,少则一周,多则90天,但罐头的保质期普遍可达12-18个月之久。
本月10日,记者联系到了平遥牛肉集团法律处的一位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承认,市场上在售的平遥牛肉集团生产的冠云牌卤牛肉、香卤驴肉、熏兔肉、熏猪蹄等产品确实是属于“肉罐头”,而非“肉制品”类别。但对于这些“袋装”的“肉罐头”为何摆放在超市的“熟肉制品”类别货柜售卖,赵先生则笑而不语。
可是在李敏看来,平遥牛肉集团的这一行为涉嫌“故意隐瞒食品的真实属性”,侵犯了她的知情权。“酱卤肉与肉罐头的制作工艺、储存条件、运输条件肯定是不一样的。酱卤肉保质期短,但是口感鲜嫩,营养价值也高些;然而肉罐头经过高温杀菌后,口感就不如酱卤肉了,且营养成分也遭到破坏。”李敏说。
厂家回应:国家标准未强制要求标明“罐头”字样
按照国家强制性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3.4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对此,赵先生坚称,冠云牌的卤牛肉、香卤驴肉、熏兔肉、熏猪蹄等多个系列的产品并未违规,因为,厂家并没有把“牛肉”当“猪肉”卖或者把“猪肉”当“牛肉”卖。赵先生认为,“罐头”或“熟肉制品”只是作为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式,国家标准在这一点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即便外包装商不标明“罐头”的字样,也不属于违规,更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赵先生随后通过微信向记者发来一份《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举报我公司违规使用“QS”的情况说明》的公函,该说明中,平遥牛肉集团方面称“没有违规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在产品上虚假延长肉制品保质期;食品标签没有违规。”该说明末附有由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示,认为“情况属实,”“请分局根据实际境况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此,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康建民认为,“肉罐头”本身也是熟肉制品,就事实本身看,厂家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只是,很多消费者习惯上认为罐头就是玻璃装或者马口铁罐装,对袋装罐头的认识较浅。其实“在袋装食品上注明'罐头'字样是没有必要的,比如,市场上卖的果汁果酱等罐头,即便不标明'罐头'消费者也清楚知道它的属性。”康建民说。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则指出,肉罐头与酱卤肉制品的加工工艺以及执行的国家标准各不相同。酱卤肉执行的卫生标准是《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2005),微生物指标需检测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致病菌;而肉罐头执行的卫生标准应是《肉类罐头卫生标准》(GB 13100-2005),其微生物指标必需满足商业无菌要求。一些企业的产品是罐头工艺,但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如果将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制定为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致病菌,以致从检验项目上误将产品归入酱卤肉申证单元,这一点上就不合理了。所以,亟需企业公开其企业标准或者国家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