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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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

   日期:2014-01-10 11:03: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258信息网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 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
  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亮点1

  知假买假照样索赔

  >>规定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他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实际上,在《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仍然还是一种探索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解读

  >>案例·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

  亮点2

  十倍索赔放宽限制

  >>规定

  《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告诉记者,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但其中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因此《规定》第15条对此加以明确,意思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亮点3

  赠品质量商家担责

  >>规定

  《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亮点4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规定

  《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解释称,这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他表示,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这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出台背景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由于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规定》。

  亮点5

  网购平台连带担责

  >>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如果明知侵权而放任自流,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则构成共同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

  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王利明说。

  亮点6

  虚假认证将被问责

  >>规定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告诉记者,这条规定的意思也就是说,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孙军工表示,食品认证是食品认证机构对初级农产品或者经过加工的食品所达到的等级作出的认定。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如果食品认证作假,消费者权益将蒙受巨大损失,我国的食品认证管理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

  亮点7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称,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张勇健表示,新消法的第45条,在关于个人的问题上,应该说和广告法相比有所增加,广告法没有提到个人问题,新的消法第45条提到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对《广告法》作了重要补充。

  亮点8

  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解读

  孙军工表示,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样规定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一脉相承,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规定》给予了消费者协会进行公益诉讼的法律层面保护,能够最大层面上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因为有一些相关的问题,或者是全体性的,或者是潜在性的,这些如果通过相应法条进行规制的话,实际上能最大限度保护这些消费者的权益。

  亮点9

  支付赔偿民事优先

  >>规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表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打赢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立民事责任优先的同时,《规定》对食品药品纠纷的举证责任有没有新规定,有没有对消费者有一些倾斜?

  对此,张勇健告诉记者,举证难是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总体来说还是考虑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举证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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