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不少沿海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坏账风险上升,国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招商银行国际部叶玉军认为,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中资银行在从业机构数和业务量上都占绝对统治地位,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办法》规定,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同时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尤其是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办法》还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今年就有钢贸行业违规融资的事件发生。有些银行因为融资审查不严等因素,使得一些企业以保理融资为名,将资金注入房地产等领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各类保理业务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和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而履行垫付款义务,应将垫款计入表内,分类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